placename:
陳縣 (traditional Chinese)
陈县 (simplified Chinese)
Chen Xian (Pinyin)
temporal span: from 23 to 423
spatial info:
POINT point N 33.73398 E 114.88245 (geo data source: FROM_AC) data source: CHGIS
source note: 陈县 23--约423年 今河南淮阳
更始元年(23年)复改陈陵为陈县,淮阳郡治(1)。东汉建武元年(25年)复为淮阳国治,旋仍为淮阳郡治(2),十七年(41年)为淮阳国治,永平十六年(73年)为淮阳郡治,建初四年(79年)为淮阳国治(3),章和二年(88年)陈国治(4),建安二年(197年)陈郡治(5)。三国魏黄初四年(223年)为陈国治,六年(225年)又为陈郡治(6),太和六年(232年)陈国治,旋复为陈郡治(7)。晋泰始二年(266年)属梁国(8),约永宁二年(302年)又为陈郡治(9)。十六国后赵、前燕、前秦并同(10),约北魏泰常八年(423年)省入项县(11)。治今河南淮阳(12)。
注:
(1)《汉书》卷28下《地理志下》淮阳国:“高帝十一年置,莽曰新平”。陈:“莽曰陈陵。”(北京,中华书局,1962年,6册,1635页)同书卷99中《王莽传中》:天凤元年,分颍川等为六队郡;官名悉改,以亭为名者三百六十,以应符命文,九州之内,县二千二百有三。(12册,4136~7页)今作此年改。王莽败亡后复旧制。
(2)《后汉书》卷1《光武帝纪》:建武元年“今封更始为淮阳王。”同年,更始死。(北京,中华书局,1965年,1册,24-5页)
(3)《后汉书》卷42《阜陵质王延传》:建武十五年封淮阳公,十七年进爵为王。(5册,1444页)卷2《明帝纪》:永平十六年淮阳王延徙封阜陵王。(1册,120页)卷50《淮阳顷王昞传》:建初四年,徙为淮阳王。(6册,1678页)据上,永平十六年至建初四年淮阳似仍为郡。
(4)《后汉书志》20《郡国志二》:陈国,高帝置为淮阳,章和二年改。领陈县。(12册,3428页)
(5)《元和郡县志》卷8《河南道四》:陈州 “献帝末陈王宠为袁绍所杀,国除为陈郡。”(北京,中华书局,1983年,上册,211页)《后汉书》卷9《孝献帝纪》:建安二年“袁术杀陈王宠。”(2册,380页)
(6)《三国志》卷20《魏志?武文世王公传》:邯郸怀王邕,黄初四年改封陈,六年改封邯郸。(北京,中华书局,1975年,2册,591页)
(7)《三国志》卷19《魏志?任城陈肃王传》:太和六年,以陈四县封植为陈王,植薨,子徙封济北。(576页)卷3《明帝纪》:太和六年十一月,陈思王植薨。(1册,99页)
(8)《晋书》卷14《地理志上》:豫州,武帝受命,合陈郡于梁国。梁国领陈。(北京,中华书局,1974年,2册,421页)按: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改元,今作二年。
(9)《晋书》卷14《地理志上》:豫州,惠帝分梁国立陈郡。(422页)《宋书》卷36《州郡志二》:豫州陈郡太守,晋初并,梁王肜薨,还为陈。(北京,中华书局,1974年,4册,1083页)《晋书》卷38《梁王肜传》:永康二年薨。中华书局校勘记:《诸史考异》:《惠纪》太安元年五月肜薨,是年十二月改元,五月尚是永宁二年。《斠注》:永康无二年,当是永宁之讹。(4册,1128、1140页)
(10)洪亮吉《十六国疆域志》卷2、3、4。《二十五史补编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56年,3册,4104、4125、4139页。
(11)《魏书?地形志》、《延昌地形志》(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藏本)、《宋书?州郡志》不载此县,《清嘉庆一统志》卷191《陈州府一?建置沿革》淮宁县:秦置陈县,后魏省县入项。(商务印书馆,1934年,《四部丛刊续编》69册,1页)《资治通鉴》卷119宋景平元年(423年),胡三省注:豫州之地自项城以南皆为宋守。(北京,中华书局,1956年,8册,3758页)《通典》卷171《州郡典一》:献文天安初,自河以南,长淮之北,皆为魏有。(北京,中华书局,1988年,4册,4465页)《宋书》卷8《明帝纪》:泰始二年,豫州刺史殷琰等并同叛逆。(1册,156页)按:天安仅一年,即南朝宋泰始二年(466年),陈、项一带是北魏与南朝战争频繁地区,何时废陈县,无明确记载,今姑作魏泰常八年(即宋景平元年)省入项县。
(12)民国《淮阳县志》卷4《建置考》:“州城即古陈国。”(《中国方志丛书》华北地方470号,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,1册,245页)《淮阳县志》卷21《文物》:陈楚故城即今淮阳县城,汉淮阳国治所,均设于此。(河南郑州,河南人民出版社,1991年,774页)《20世纪河南考古发现与研究》:淮阳县,西周春秋时期陈国都城所在地。(河南郑州,中州古籍出版社,1997年,第五章,438页)